从国外经验看政府和运营商震后通信部署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08-06-17 09:05:00


,通信运营商必须尽一切条件和可能满足人民群众在紧急状态条件下的通信需求。
  3 改进技术和装备,保证政府应急指挥的通信需要
  满足政府应急指挥的通信需求是各大通信运营商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彰显我国通信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但由于技术和装备等多方面的原因,不少运营商在承担政府应急指挥通信职能方面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信保障能力不足。运营商在面临突发事件侵害时,自身的通信系统往往会遭受致命的打击,在政府最急需通信保障的时候难免陷入无能为力的窘境。二是对政府应急通信需求的认识不足。政府应急指挥流程的复杂性以及通信主体的多元性对应急指挥通信提出了比常规通信更专业和更细致的要求,运营商常常对此理解不够到位,服务不能达到要求。三是在满足多样化的应急通信需求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政府实施应急指挥的通信要求除了常规的语音通信以外,还需要实现数字、图像、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多媒体通信,特别是要随时获取现场的相关图像和文字资料,实现现场的指挥调度和远程会商等等,这些业务需求不是某个运营商在现阶段能简单实现的。
  政府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是政府有效开展应急指挥的重要条件,运营商应从改进技术和装备入手,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不断提升满足政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的能力和水平。
  4 以全业务经营为契机,全力推进卫星通信系统的建设
  在遭遇地震、洪水、飓风以及海上搜救等突发事件时,卫星通信是最为重要的通信手段。卫星通信在美国应对“卡特里娜”飓风灾害以及这次汶川大地震中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卫星通信业务的发展还处在较为初级的阶段,无论是用户的数量还是应用的环境等方面都不够成熟。如果重组方案实施,对我国卫星通信业务的发展将带来有利的条件,将推进卫星通信事业在中国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
  美国卫星产业界的相关专家在“卡特里娜”飓风事件后提出了促进卫星通信在灾害应急中应用的四项建议:一是在未来所有重大电信网络规划中都应当将卫星通信纳入其中,并将卫星通信系统视为电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卫星应急通信系统必须预先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三是卫星应急通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作为首批救灾人员赶赴灾区;四是必须为应急救灾通信预留专用的卫星频段,并对这些专用频段采取保护措施。以上的建议对促进我国卫星救灾通信事业不无借鉴意义。
  卫星通信有其固有的独特优势,是在极端条件下实现通信联络的“最后的依靠”,但卫星通信由于通信资费高、操作使用比较复杂、通信终端耗电量大、通信信号受干扰因素多等多方面的局限,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才能在我国灾难通信中发挥基础支撑作用。
  5 加强协作和互助,发挥通信抗灾的整体效能
  通信系统的运作必须依赖多个方面的资源和条件,特别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可靠的电力保障,最先进的通信装备都将沦为漂亮的摆设。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大的灾难降临时,电力设施往往具有更大的脆弱性,无法确保通信系统运行的供电需要。面对这样的挑战,通信运营商既要寻求与电力部门最大限度的合作,共同致力于降低通信电力系统的脆弱性,又要充分依靠自己的力量,加大对自备电机、风能和太阳能利用等供电基础设施的投入,努力消除通信系统面临灾害侵袭时的供电“短板”。
  在重大的灾难事件降临时,通信保障几乎关系到全体通信运营商客户的切身利益,运营商在灾难当头时怎样加强协作和互助对发挥通信应急的整体效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次汶川大地震中,各运营商以大局为重,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协作和互助,在资源共享、人员互助等各个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是通信运营商同舟共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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